怀疑大儿子并非亲生,男子私下做了亲子鉴定果真不是,于是对小儿子也产生了怀疑,妻子却拒绝做鉴定……
孩子相貌差异引怀疑
父亲偷偷鉴定确认儿子“非亲生”
2009年,李先生与陈女士(均为化姓)相识恋爱,并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陈女士产下一子取名李甲,2014年11月又产一子取名陈乙。婚后,李先生与陈女士婚后感情一般,但随着两个儿子越长越大,李先生开始对两个儿子的相貌差异产生疑虑。
2017年初,李先生偷偷剪下大儿子的指甲,连同自己的指甲一起寄到一家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大儿子与李先生没有血缘关系。
2017年7月,李先生起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均归女方,女方赔偿男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3.5万元,并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面对“亲子鉴定”要求,妻子“做一拒一”
法院推定小儿子为非婚生子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针对李先生要求对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陈女士一开始同意,但随后又反悔,只同意对大儿子做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小儿子做。随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DNA分析结果出炉,排除李先生与李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陈女士对婚姻关系解除意见一致,法院予以准许。法院认为,大儿子经鉴定已确定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小儿子虽未经鉴定确认,但基于女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又反悔并拒绝对小儿子的亲子鉴定情形,故法院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支持男方诉求
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费
结合其他财产证据,2018年3月,梁溪法院家事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育费。女方返还男方支付的两个孩子抚育费8万元,返还孩子生病治疗费10万元,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承办法官高鑫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本案中,两个孩子均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故男方对两个孩子均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
女方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的行为,给男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女方作为过错方,应对男方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